(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业、城乡建设、建筑产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市供水供气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业务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动态监测分析机制;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市中心城区《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商品房现售备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参与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偿出让、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发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确认。
(四)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审批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城市燃气经营许可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审批;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执(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审核报批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建筑行业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检测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村镇建设(重点镇、小城镇、特色小镇)及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供水和供气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和监督全市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技术鉴定,并转化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管理;
(十)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公示。
(十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十三)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建设、宣传教育、人事劳动、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编制、科级以下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