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订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城(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岸线;负责主要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防汛防旱指挥和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管理全省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
(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负责国家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八)对全省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九)对全省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地区的重要水工程;对全省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