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局设八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本局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新闻发布、政务信息、计划生育、机要、保密、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教育、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局机关和隶属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承办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计划与资金管理科
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安排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费用的征收、管理,审查城市建设资金预、决算,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局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
(三)城市规划科
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执法监察;负责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专业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并负责审查和颁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处理违法建设项目;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雕塑立项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城乡规划队伍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城区广告规划和户外大型广告的定点选址及测绘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储备、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五)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拟定;负责县城以下建制镇(试点镇)、集镇、村庄(示范村)和乡镇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试点镇和示范村的建设指导工作;负责编报村镇建设各类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及村镇建设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村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
拟定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指导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筑制品企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实施阶段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局管各行业综合性政策、改革方案;拟定本市建设行政法规和计划;组织地方建设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建设行业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的办理。
(八)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资质年检等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审查。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由于本次机构改革要设商洛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此本局“三定”方案未设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