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宅、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建筑科技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城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各行业监管和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廉租住房及局属单位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监督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提出本市贯彻实施意见,拟定全市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中央、省属在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负责对单位房改政策执行方案的审批和产权界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补贴的发放。
(四)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调查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批租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旧街区拆迁改造工作。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及危房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行业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配套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普查、房屋转让、租赁、抵押及房地产交易管理。
(六)负责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负责编制城市新建、改造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城市管理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供水、排水、供热、道路、路灯、广场、防洪排涝等公用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指导、管理全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运营、环境保护、协调督查和信访维稳工作。
(七)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建筑活动和建筑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筑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货备案工作和室外监测机构备案。
(八)指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就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九)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管理,负责承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负责住房和建设系统年度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
(十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本事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收取人防结建费,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战时组织智慧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回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承办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党群建设工作,指导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建设行业职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