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川)质监罚字[2018]0226号
案件名称: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德国蓝天使环保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510100098661498G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国江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1、责令改正;2、处98099.9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4823.9元;4、没收违法产品(库存水性金属漆216桶)。依据《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已于2018年2月28日向成都市工行芷泉支行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26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8年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提到“加大产品领域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处了四川菲玛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德国蓝天使环保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等案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