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督导检查,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省定额。拟订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预(销)售、房产测绘及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和协调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报批和保护监督。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建筑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行为。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