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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审查意见报告

2022/07/18150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6月27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反馈给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6月27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反馈给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些建议已基本被采纳。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进行了讨论。7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南昌市工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将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后的条例总体上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基本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二、鉴于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处罚与《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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