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房地产行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和政策性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指导乡、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拟定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措施,拟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和房产测绘及其成果运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房屋安全鉴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交易、租赁与物业服务等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备案及其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八)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组织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并核发行业许可证件。
(九)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
(十)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全县燃气企事业市场准入管理及燃气行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职能。
(十一)负责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特色小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的治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工程的行政执法、执法监察工作。
(十六)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依法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演习,承担有关防灾救灾任务。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利用。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保密系统建设。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