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市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 、 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 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负责组织规划方案的竞选及评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 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 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及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 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十六)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省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测绘执法工作,协调、监督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协助市城市管理局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
(十七)管理安阳市林业局。
(十八)指导、监督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中共安阳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安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