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密、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督查、联络、会务、信息化建设、建议和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政工科。协助党组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抓好系统内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和干部统计;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财务、会务、公产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依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清查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和廉租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综合检査;监督行业内部各项收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住房保障科。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保障住房的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管理工作。拟订廉租住房、公租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区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监督指导廉租房、公租房的物业管理;负责对业绩进行考评;接受业主投诉和矛盾及问题的调解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营)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租赁管理和维修工作,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直管公房。
(六)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区城乡建设市场秩序的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及交通、水电相关建筑企业的最低等级资质审查办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监督管理全区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区管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登记手续及房屋拆除登记备案手续;承担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七)公用事业建设科。负责全区城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初步设计工作;配合处理辖区内市政工程违法建设,指导乡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与积累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起草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负责起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构思、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
(八)村镇建设管理科。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初步设计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项目库的建立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村镇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传;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
(九)房改业务科。负责全区房改单位住房的资产管理;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区级(含中央、省属驻安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做好房改售房制证的评估、核算、审批、登记管理的业务工作,承担区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