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档案、联络、督查、接待、会务、信息、信访、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辆及固定资产;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大厅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负责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股
贯彻执行中央、省、州有关房地产经营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房地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实施;提出县住房保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批县乡两级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公房出售、出租及制定政府廉租住房实施管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参与制定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案;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负责县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和房地产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城市房屋拆迁方案;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开发备案许可和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管理城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三)城乡规划建设股
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城镇体系规划;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颁证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监督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协助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发放重大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村镇规划编制、报批、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城镇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规划建设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发展规划等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城市燃气、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和指导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审查城镇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督股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建筑企业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县城镇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事项;监督管理相关建筑企业县级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五)城市园林和风景区监管股
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承担监督县域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县域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事项;承办县域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审核报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