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团体中文名称:开平市水口水暖卫浴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Kaiping Shuikou Sanitary 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开平市水口水暖卫浴行业协会(下称协会)是开平市从事水暖卫浴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与之密切联系的企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与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企业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会员服务,团结水暖五金业同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强化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本行业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推崇守信用、讲信用、重信义;发挥协会的群体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水口镇与各地卫浴五金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打造水口水暖卫浴行业协会的品牌;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为促进业内持续、有序、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开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开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开平市水口镇中国卫浴城二楼(暂定)。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经济信息、技术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学习班,研讨会等,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平台,提供生产、管理、融资、会计、审计、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通过会刊、网站、报刊等渠道发布行业信息,宣传行业动向,为会员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广泛联系各地区的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争取政府最大的支持与帮助;
(七)教育、引导会员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友谊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五金产品及配件、水暖卫浴产品、用于生产水暖卫浴五金产品的相关铜材、锌合金材料、不锈钢材料、氧化铝材料、陶瓷、洁具等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联的配套环节如电镀、水暖卫浴五金零部件、机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
第九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确定;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作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相关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自动退会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副会长以上单位和秘书处组成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以上单位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恰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开支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两名,监事长(兼任)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兼任)两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作为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事宜。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召开和筹备;
(三)决定其他一般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协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发)有关重要文件,或由会长授权秘书处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根据协会实际需要,向理事会提名聘任荣誉职务和名誉职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常规会费和特别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届(5年,下同)人民币25万元;
(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人民币12万元;
(三)副会长:每届人民币5万元;
(四)理事:每届人民币5000元;
(五)会员:每届人民币3000元。
(六)政府公职人员兼任以上职务的,免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二)协会办事机构办公采购及用品的采购;
(三)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协会办事机构的人 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五)其他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