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地方性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拟定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组织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公路运政管理和路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与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业、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管理。
(六)负责水路运政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维修业、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在“费改税”实施前,负责有关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
(八)组织实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九)指导、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安全事故。
(十)实施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十一)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