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国太阳城”商标和域名维护工作。
(三)拟订全市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机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九)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十)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省、市“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强化对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