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委和区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审计局
(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和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自治区、市委、区委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属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集宁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8.区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货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直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集宁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我区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在审计署、审计厅、市审计局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矛盾化解、信访和维稳工作,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