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水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本市地方性水行政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市主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的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引水区排污的控制工作;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和跨区、县(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境内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多种经营工作。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引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 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境内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 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