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设计、测绘管理;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交通、广场、江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通信、供电、燃气、防灾、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内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市域内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监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发证、验证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域城市规划和乡镇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设计、勘察、测绘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科研成果和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测绘工作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建设、测绘、房地产、建材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进度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及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拟定地方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拓策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和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管理;负责工程报建、造价、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和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起草建筑业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协助管理建筑业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险统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拟定产业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材业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材项目的审查论证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建材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组织、指导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房地产业的发展,培育、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拟定和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地方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和集贸市场建设。拟定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灾区、移民区、新建区内的村镇搬迁、拆迁、重建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行业标准定额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建材产品标准、技术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组织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案、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材成本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主管全市建设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培育并管理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综合管理城乡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十六)拟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规划、测绘、设计、勘察、建筑材料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管理及结题、鉴定工作,科研经费的拨付、使用及管理工作;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和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数据化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七)主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对外工程承包,研究拟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建材市场;指导行业职工队伍技术、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十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工程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行政规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并负责对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十)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纪律监察、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计划生育、社会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和局属单位知识分子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