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政府委托协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安排使用;
(四)负责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及职工专业培训;
(五)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混凝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量及设备、设施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计量准确。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创造使用散装水泥的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一)由财政投资和重点建设工程(包括公路、桥梁及大型水利建设工程等在建工程);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有条件的,都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逐步在我市中心城区推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炳草岗片区、弄弄坪片区自2005年5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渡仁片区、攀密片区、城东分区(金江片区和团山——马店河沿线)、城西分区(格里坪、河门口、陶家渡三个片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情况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情况另行制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5月1日。
盐边县、米易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财政部门对使用散装水泥的财政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应优先拨付资金;银行对发展散装水泥的贷款给予积极支持。技术监督局和环保部门要对因袋装水泥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大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运输车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对其应交的交通规费,应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进入市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严禁沿途撒漏和将泥土带入城市街道。严禁随地冲洗混凝土运输、搅拌车,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地下水管网。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推广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标准为: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三元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原始凭证、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瞒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