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建设行业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建设勘察设计行业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和专项设计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
(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
(五)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和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行业的综合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理、造价、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建筑业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的征收管理;负责建设设备的行业管理。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研究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配套建设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综合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等工作。
(八)承担规范城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级重点、中心镇的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和城区供水、管网输水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负责城区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市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十)负责全市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相关企业资质审核、报批及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收缴。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信息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城市建设方面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施工等外地进文企业管理。
(十三)负责城市领域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收缴。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