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苏木(镇)开展有关工作。
(二)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负责全旗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业发展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拟订全旗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全旗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制度的落实。指导相关技术政策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八)负责城市设计与风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设计、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工作。拟定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历史建筑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苏木镇、嘎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监督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城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城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城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贯彻落实苏木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旗小城镇、嘎查建设。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二)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定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产业发展工作。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三)指导人民防空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负责全旗人民防空工作。
(十四)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和防空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工作。负责指导全旗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救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指导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十六)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城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