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责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