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提取条件的,带备职工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在开具发票之日期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完税凭证,并在房地产权证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四)大修(指牵动和拆换房屋主体构件,装修不得提取)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书,并在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五)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时需提供贷款合同、当期还贷凭证(即自上一次还贷提取公积金至本次申请提取期间银行出具的还贷凭证);按月还款的(含提前部分还款),在还款期内最短可每半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以还款凭证为准,每份还款凭证只能提取一次);
(六)租房自住且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可按超出标准的房租额提取相应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申请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与单位签定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
(七)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和签证;
(九)非本市户口的职工,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一)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和下岗失业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十三)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家庭收入证及以下相应资料:
1、遇重大疾病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2、遇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十四)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职工(含配偶及直系亲属)如属同一地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提取时,应一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十五)属上述(一)至(四)项支取的,只能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购(建造、大修)房款项;
(十六)属上述(七)至(十二)项支取的,应同时提交由缴存单位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减册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