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了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下表。
表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
0 |
1 |
2 |
3 |
4 |
|
4a |
4b |
|||||
昼间(6:00~22:00) |
50 |
55 |
60 |
65 |
70 |
70 |
夜间(22:00~6:00) |
40 |
45 |
50 |
55 |
55 |
60 |
注:0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