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对每一单元户进行的专门验收。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市、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实施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三名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三名业主代表应随机抽取、自愿参加。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工程,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由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