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各种保障日益规范
近日,河北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再次强调,要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此次新规的发布,将对解决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解决,起到推动作用,此举将为我省建筑工人系上一条坚实而有力的“保险绳”。
那么,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又有哪些亮点,效果又会如何?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建筑业农民工
是工伤的“重灾区”
2015年8月17日,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经过近一年的艰苦维权,谷林终于拿到了13.2万元的工伤赔偿金。
谷林是来自邢台巨鹿县的农民工,2014年7月经人介绍,在由中铁某局承建、北京某建筑公司分包的道路工程中,从事隧道挖掘工作。当年8月底,在一次抢修阀门施工时,谷林被工地运土车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内踝骨折等多处受伤。中铁某局和北京某建筑公司在支付了前期的理疗费用后就相互推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谷林受伤后,很长一段时间其腿部不能受力,长时间站立就会觉得疼痛难忍,还需要相应的后续治疗。
谷林多次找到两公司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其向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在这起事故中,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工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像谷林这样的工伤赔偿案,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过不少。”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强英军律师说,他们每年接手的各种案件中,有三分之一都是农民工工伤赔偿方面的,而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又占到了80%,建筑业农民工是工伤的“重灾区”。
建筑业是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之一,工伤风险高、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农民工群体个人和家庭收入不高,工伤后如不能及时落实他们的工伤保险待遇,他们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就会陷入困境。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为他们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最根本的保障。
按项目参保
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筑行业有特定的特点,一直是工伤保险扩面的一个难点,也是工伤纠纷较多的原因之一。”这位负责人说。“根据调查显示,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建筑行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根据社保法规定,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成本太高,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
“为了破解这种现状,此次我们推出了可以按项目参保,可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此次《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区别两类情况分别处理: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使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同时,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如果人员有变换,及时上传更换即可,这样,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了保险。”
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大大增强了依法参保的行政约束力度。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减轻企业负担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利润已经所剩无几,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包企业“有力无心”负担、劳务分包“无心亦无力”负担,那么工人工伤保障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也考虑了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此次明确缴费资金来源,改进征缴方式。”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针对当前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过程中反映较普遍的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以及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从两方面做出了新规定: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同时规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们省现在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希望此举能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制。”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
维护农民工权益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强英军也认为,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最难的是申请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难,因为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又很难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谷林的案子就属于典型的这种情况,之所以拖了一年多,就是因为所在的工程存在分包情况,总包的中铁某局与分包的北京公司均不承认谷林是其单位员工。而谷林本人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发放等任何凭证,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强英军律师认为,这是制约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最大的障碍。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案件中最难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将会迎刃而解,这对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很关键作用。”强英军律师很高兴地告诉记者。
“《意见》中还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在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基础上,细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这位负责人解释,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支付而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由社保机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为了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为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意见》还规定了,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