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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进度控制知识点:工程延期审批程序

2015/09/11714 作者:佚名
导读: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做出一些减少……

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做出一些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随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的时间。

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述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应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情,监理工程师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对于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延期事件,即使不属于持续性的事件,也可以采用先做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做出最后决定的办法。这样既可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延期事件,又可以避免由于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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