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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复制转借测绘成果

2015/10/08966 作者:佚名
导读:记者10月6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颁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10月6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颁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转借测绘成果,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近几年,我省地理信息产业迅猛增长,从业单位近1000家,居全国首位。《办法》规定,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等。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建立健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保密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获取和提供涉密地理信息。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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