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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复习易混知识点: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2015/10/131998 作者:佚名
导读:在担保方式中,我们经常会将抵押与质押相混淆,下面就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做一个说明。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

在担保方式中,我们经常会将抵押与质押相混淆,下面就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做一个说明。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细分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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