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丁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还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28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00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以内、10天以内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