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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弃供、停供”监管

2015/11/25882 作者:佚名
导读:除了做好供热监管,宁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久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弃供、停供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因弃供、停供造成大面积停热。

除了做好供热监管,宁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久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弃供、停供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因弃供、停供造成大面积停热。供热单位在供热期间要保证连续供热,不得因各种理由退出供热市场。

通知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做好燃煤储备、供热设施检修、注水试压等各项准备工作,燃煤储备要达到整个采暖期计划用量的50%以上,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对老旧小区、老旧建筑要重点检查,完善供热设施,落实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要实行供热公示制和承诺制,设立24小时报修和投诉、服务热线,及时、主动、高效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温暖的冬天。

通知还要求,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用热问题,多方筹集资金,合理提高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供热补贴标准,并及时将补贴发放到用户手中;进一步健全供热应急保障机制,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故;做好极端严寒天气应对工作。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各地要在本采暖季全部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和办法,并对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对具备条件但不积极主动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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