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登记、从业及资格管理
1.造价员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我国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的登记工作。
造价员登记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以下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3)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4)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5)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6)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造价员登记从业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2)使用造价员名称;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4)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2)造价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行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3)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3.造价员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4.造价员自律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1)谈话提醒;
(2)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3)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4)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