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和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规律,合理选定涝区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阐明工程效益。
2、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时,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
3、治涝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开发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整体治理方案和分区配套治理措施。
4、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
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相结合。
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农、林、水综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取井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
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采取有效的能及时排除土壤耕作层内过多水分的排水措施。
6、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和堤圩水网地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湖泊、洼淀、沟塘调蓄涝水。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尽量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
排涝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
7、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的要求,分析确定。
8、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