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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15/12/292982 作者:佚名
导读:(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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