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5〕50号)精神,近日市住建局对2011年制定的《汕头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集思广益,征求了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质监局、卫计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意见,修订完善《汕头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印发实施。
据了解,该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范围内发生的燃气储存、生产、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安全事故,当企业自行施救抢险受挫,灾情有扩展之势、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急需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增员的情况下,达到或超过较大(Ⅲ级)以上标准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Ⅳ级(一般)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救援和处理。预案划分了安全事故危害范围,针对安全事故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规定了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我市住建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