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改造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城市的科学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没有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到位,以至于改造脱离实际,滋生了腐败,甚至出现了群众上访和流血冲突现象。本人认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推进高质量的棚户区改造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把民生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
政府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条件提供优惠政策
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对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金的周转以及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
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支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当地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当地政府负责日常管理。财政筹措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棚户区改造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竞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确实难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棚户区开发改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棚户区改造要进一步完善国土规划体系
国土资源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棚户区改造要合理、科学地完善国土规划体系。
宏观层次的规划着重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大的经济区域协调的总体思路、原则方针等内容;微观层次的规划则以开发和整治项目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等具体内容为主;国土规划的理念和重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相应的变化。通过加强国土规划的薄弱环节、完善国土规划体系、规范国土规划的法律措施,从而有效实施国土规划,既是新的历史时期统筹区域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区域统筹发展的必要措施。
自然资源丰富对所在地区来说是一种比较优势,但如果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形成单一的产业结构,随着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经济增长的束缚作用不断增强,就会步入“比较优势陷阱”。因此,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产业结构上不断创新、不断提升、不断延伸,形成多元化高级化的产业结构,将自然资源静态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动态的比较优势,并且将产品的比较优势转化成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促使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
地方政府是“经济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当区域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倾向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绩评价指标。因此,地方政府在一些项目决策上大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进政策制度体系创新,改变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健全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地方执行政策的机会成本,对执行政策给地方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现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相统一、经济增长和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