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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责任

2016/03/15693 作者:佚名
导读:(l)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

(l)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4)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6)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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