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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合同价格

2016/03/152685 作者:佚名
导读: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样确立。但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

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样确立。但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其他调整四个方面。

(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新增减工程内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

(2)价款调整合同价格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静态价格。但由于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引起工程用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或租赁价)大幅涨价时,动态与静态的价差理应得到追加补偿。即使是含有风险系数的合同价格,当上涨指数超过合同约定的对施工期间价格预测指数时,也应得到应有的追加。在价格不稳定,起伏幅度很大的市场环境中,价格调整所带来的追加费用尤其频繁。

(3)索赔索赔是指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就此提出索取追加价款的行为。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

3)不可抗力事件;

4)其他单位影响,如其他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施工现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发包人的付款被银行延误等;

5)合同文件的缺陷。

(4)其他价格调整其他价格调整主要指工程施工承发包价格以外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某些工作引起的价格调整,内容包括:

1)代办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占用道路或铁路的申报批准手续发生的费用变化;

2)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发生的费用变化;

3)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排污管线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发生的费用变化;

4)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的工程费用发生变化;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所产生的费用发生变化;

6)按政府的要求,增加设置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7)因环保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新增的费用等等。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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