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格式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条款均会给予发包商权利,在工程竣工后要求承包商返回施工现场及改正在缺陷责任期内可能会出现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条款一般被认为对于发包商及承包商均有好处。这是因为由承包商去改正缺陷的成本,通常会比由发包商去雇用对该工程并不了解的另一承建商进行改正的成本为低。所以缺陷责任期条款亦会被视为不仅将改正工程缺陷的责任加于承包商身上,亦同时赋予承包商权利要求发包商允许进行有关改正。这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没有给予承包商一个改正缺陷的适当机会,可能无法获偿雇用另一承建商去改正缺陷的较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