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的交付方式
(1)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
(2)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如果材料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与所有权转移相对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1.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或交付期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合同履行中交货期限的确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
(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3.交货地点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