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2016/04/153474
作者:佚名
导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精神,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住房有效需求,逐步消化存量,引导增量,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各地要积极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产推介,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扩大对外宣传力度,在北京、新疆、青海、甘肃等省市开展“山水四川、幸福人生--天府名城中国行”活动,吸引省外人员、川商返乡创业人员来川购买房产。
二、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一次性奖补,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银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提高农民购房能力。鼓励研究建立农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三、加大棚改和其他征收拆迁货币化力度
做好安置房需求与商品房去库存之间的衔接,引导被安置家庭购买或租住商品房。各地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奖励补偿,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选购平台,协助群众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比例保持在50%以上。加大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货币化安置力度,确需安置房的,各地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创)就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符合条件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开展省内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推动省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上的市(州)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化解资金趋紧问题,提高融资能力。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市(州)要继续挖掘政策潜力,大力释放结余资金,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公司收购市场库存商品房经营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取消房地产过时限制性措施,优化房地产开发环节各类评估流程,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通过兼并重组,增强自主创新与抗风险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鼓励开发企业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高品质住房,发展跨界地产。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全装修成品住宅,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在5月底前完成省、市级房产数据联网工作,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科学研判市场形势,为精准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解读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八、严格督查问责
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管用、实用、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住房消费,大力促进商品房销售稳定增长,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我厅将加强督查指导,每月通报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库存情况,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不力、去库存效果不明显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通报、约谈、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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