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是诺成合同
(四)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提示】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二、货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据运权和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损坏毁灭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注意】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付
情况 | 处理 | 备注 |
未收取运费的 |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 损失的货物无需承运人赔偿 |
已收到运费的 |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
【注意】承运人原因的路线变动或增加运费的,托运人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
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多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注意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注意2】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与单式联运的区别
多式联运 | 单式联运 | |
内涵 | 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 |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 |
责任承担方式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 | 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知道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则由该区段的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