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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承揽合同

2016/04/271272 作者:佚名
导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定做西服,家具等。一、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定做西服,家具等。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注意】承揽合同中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经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对完成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注意】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注意】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注意】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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