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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

2016/04/271293 作者:佚名
导读: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二、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

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

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不得转让的情况: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注意1】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抗辩权随之转让,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注意】债务转让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

【注意1】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注意2】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四、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一览表

分类 内涵
合同履行完毕 清偿
合同解除 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债务抵消 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四特征)

1.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不发生自动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为3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修复费承包单位支付;修复后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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