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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励机制

2016/04/27231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一)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1.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处理给予公告: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

(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10)其它;

【提示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提示2】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注意】仅限于商业、个人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三)公告的变更

1.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2.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3.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总额和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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