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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016/04/291500 作者:佚名
导读:一、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分类 编制 审查 ……

一、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分类 编制 审查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具体承包人 工程总承包的,在总包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总承包人 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总承包人 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 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两类)

1.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如图书馆、宿舍楼)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工程价值 发包人的审查时限
500万以下 20天
500万-2000万 30天
2000万-5000万 45天
5000万以上 60天

2.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算

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其余的支付给承包人;

3.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4.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5.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应执行奖惩。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1.发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索赔;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要求发包人签证;

3.如发包人未签证,施工后发生的争议由承包人自负;

4.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办理,不因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而影响效力(签订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五)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3.到期发包人未付款的处理(两种情况)

(1)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项目拍卖,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2.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有异议的

(1)可就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

(2)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程序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1)双方协商解决;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仲裁或者起诉。

4.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处理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不能协商一致,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也是指合同的当事人,非真正的责任人)

(一)承包方质量责任的处理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质量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未经验收擅自提前占有使用的处理

(1)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分是终身保修,即使未验收占用承包人也得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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