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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与实务: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2016/05/032661 作者:佚名
导读:―、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和职责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有: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

―、电力设施保护主体和职责

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有: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

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都应受到保护。

1.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电力线路上的电器设备、电力调度设施。

3.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掌握表2H331020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附近施工作业的要求

1.认真进行图纸会审

2.编制施工方案

(1)制定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缆的位置和标高,空中架空线路的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距离电力设施的距离等等,然后编制施工方案。

(2)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3)在施工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4)施工方案编制完成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电力设施相邻关系纠纷及其处理

《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处理原则:协商原则、优先原则、安全措施原则、一次性补偿原则、签订后续管理责任协议原则。

五、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的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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