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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法规知识点:公开招标程序

2016/07/071323 作者:佚名
导读:(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

(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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