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2010/07/30711
作者:佚名
导读:川建价发〔2010〕10号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
川建价发〔2010〕10号
广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广安市“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你市 “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0年1月1日起与“二○○○”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广安市“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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