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总站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现将《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桂造价〔2008〕57号)同时作废。现就严格执行本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造价咨询人有向我区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咨询问题的民事权利,其咨询行为不受属地管理的限制。区、市造价管理站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书面咨询及时进行处理答复。
二、为避免区、市造价站复函发生异议,坚持“一事一复函”的原则。对造价咨询人所提请的相同内容的咨询事项,我区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原则上只答复一次。各市造价管理站以及区总站各有关科室在进行书面复函时,必须加强电话沟通,填写《区、市造价站工程造价咨询问题通话记录表》(见附件2)以存档备查,基本达成共识后再行复函。
三、加强业务协调和管理。各市造价管理站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书面答复应编制相应文号,并定期上报我站备案,以便我站及时进行资料编发和业务协调。
四、我站将不定期组织各市造价站进行自查和检查。
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附件:
1.《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2.《区、市造价站工程造价咨询问题通话记录表》
3. 各市造价管理站及区造价管理总站各科室联系电话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