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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工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和支付价款

2016/09/13995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设工期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计算)。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建设工期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按总日历天数计算)。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注意】因发包人的原因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并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注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同时顺延工期。

(三)工期顺延可以顺延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竣工日期概念: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者相对日期。

【注意1】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注意2】如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下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确定:

(1)招标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内约定;

(2)非招标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种类: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注意】如果出现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二)两种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概念: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注意】

项目 欠付工程款 工程垫资
利息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从其约定,但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没有约定利息的 按银行贷款利率 不支持利息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消费者优先受偿,其次是施工单位,再次是金融机构。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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